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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22 1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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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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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协会概况
  • 发布时间:2021-07-15 18: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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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宜昌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YICHA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YCCI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在宜昌市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建设工程监理、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活动的企业、建设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及其他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的非营利性经济类行业协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联合全市建筑业各方面力量,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当好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参谋,推动我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行业技术进步、企业改革发展、建筑职工队伍素质提高。为落实“宜昌建造”,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宜昌市民政局。本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研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大额捐赠收入和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支持党组织依据相关规定推进组建群团组织,指导协会群团组织开展活动。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大道9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研究探索宜昌市建筑行业(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建设监理、招标代理、工程检测、造价咨询)发展方向,贯彻落实上级方针政策。协助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推进“宜昌建造”的落实,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

(一)研讨改革和发展建筑业的理论、方向、方针、政策,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和提出建议;

(二)配合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组织制订和实施行规行约;

(三)开展行业内的调查研究,对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出建议;

(四)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经行业管理部门授权,发布行业信息;

(五)引导和推动企业面向市场,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与技术合作,推进建筑业的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的竞争力;

(六)协助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为企业技术进步、人才成长和提高企业素质服务;

(七)代表会员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八)组织开展本行业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新技术(标准)推广应用、技术交流等活动,开展创新成果大赛、市建筑优质工程等评选活动;表彰和奖励行业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

(九)制定并负责实施行业协会内争议处理规则,协调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

(十)出版会刊,办好协会网站,组织信息交流;

(十一)承办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转移、第三方采购办理的事项,积极执行政府转变职能中转移的职能;

(十二)在政策和资源允许的前提下,面向社会提供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建筑行业相关合法组织、社会团体,拥护、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近三年内未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处罚,未纳入黑名单;

(四)在本地注册或在宜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地注册企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监事会审查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发放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七)获取本会编印的各种业务、技术、经济、会刊等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会员大会通过的《行业自律公约》,维护本地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取消该会员资格,原则上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会,如需恢复会籍,须缴清所欠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通报、劝退或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每五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或变更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必须向民政部门申请批准;

(六)决定授予荣誉职务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组成,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秘书长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副秘书长由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按省委组织部牵头制定的行业协会党建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通过政审,并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资深专家、优秀企业领导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至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应具有中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上述负责人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本会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  本会设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由秘书长主持工作,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一)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三)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五)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设立和撤销:根据协会日常工作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会员单位需求由常务理事会确定是否设立;

(七)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由相关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推荐,会长办公会讨论确定,任期同第三十九条;

(八)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负责人职责:1.主持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日常工作,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为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会员单位提供服务;3.处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单数监事组成,设主任1名。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审查新入会会员资格,向会员大会通报每年入会退会情况。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应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2年1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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