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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22 1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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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公约

  • 分类:会员中心
  • 发布时间:2021-07-16 17: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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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建筑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规章、标准,引导建筑施工相关企业的市场行为,构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协会会员必须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行为


  第三条  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供合格产品和保修服务。
  第四条  不出借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不挂靠、不转包、不违法分包。
  第五条  不以行贿、受贿、围标、串标、买标、卖标、弄虚作假、窃取商业秘密、诋毁同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六条  不恶意低价,不压缩合理工期,不签订“阴阳”合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七条  不高估冒算,不哄抬物价,严格执行各项造价管理规定及各项取费标准的计价原则。
  第八条 不偷工减料,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不降低工程质量。
  第九条  不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不恶意讨薪。
  第十条  坚持安全第一,践行环保理念,确保文明施工。不扰民,不侵害公共利益。


第三章  违约惩戒及惩戒程序


  第十一条  违反本公约的会员由宜昌市建筑协会公约执行委员会,调查核实后提出惩戒建议交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惩戒方式
  (一)书面警告;
  (二)协会内部通报批评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告;
  (三)取消参评市三优资格,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暂停投标资格一个月;
  (四)取消参评市三优资格,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暂停投标资格三个月;
  (五)取消参评市三优资格,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暂停投标资格一年;
  (六)建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停业整顿,直至降低或吊销资质。
  第十三条  违反第四条至第十一条之一者情节较轻的给予第十三条(一)、(二)款惩戒;违反第四条至第十一条之一者情节严重的给予第十三条(三)、(四)、(五)款惩戒,并建议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扣减相应的诚信分;一年内三次以上违反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者给予第十三条(六)款惩戒。
  第十四条  为贯彻落实公约,市建筑业协会成立公约执行委员会(另行文),负责惩戒的监督执行、受理投诉、调查核实、提出惩戒建议交会长办公会作出惩戒决定。公约执行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2名,公约执行委员会人员从本届协会常务理事单位中产生。
  协会公约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要为投诉人员保密,不得泄露投诉人员信息。
  第十五条 凡执行委员会决定受理的惩戒投诉,当事人应提交书面投诉书,载明如下内容:
  (1)投诉人姓名、职称、职务、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姓名、职称、职务及其工作单位;
  (3)投诉的理由与要求;
  (4)证据、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住址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公约经宜昌市建筑业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协会会员与我会签定本公约,未签署公约的不予入会。
  第十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制定相应的行业自律公约,同时报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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