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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公约
- 分类:会员中心
- 发布时间:2021-07-16 17: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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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建筑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规章、标准,引导建筑施工相关企业的市场行为,构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协会会员必须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行为
第三条 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供合格产品和保修服务。
第四条 不出借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不挂靠、不转包、不违法分包。
第五条 不以行贿、受贿、围标、串标、买标、卖标、弄虚作假、窃取商业秘密、诋毁同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六条 不恶意低价,不压缩合理工期,不签订“阴阳”合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七条 不高估冒算,不哄抬物价,严格执行各项造价管理规定及各项取费标准的计价原则。
第八条 不偷工减料,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不降低工程质量。
第九条 不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不恶意讨薪。
第十条 坚持安全第一,践行环保理念,确保文明施工。不扰民,不侵害公共利益。
第三章 违约惩戒及惩戒程序
第十一条 违反本公约的会员由宜昌市建筑协会公约执行委员会,调查核实后提出惩戒建议交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惩戒方式
(一)书面警告;
(二)协会内部通报批评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告;
(三)取消参评市三优资格,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暂停投标资格一个月;
(四)取消参评市三优资格,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暂停投标资格三个月;
(五)取消参评市三优资格,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暂停投标资格一年;
(六)建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停业整顿,直至降低或吊销资质。
第十三条 违反第四条至第十一条之一者情节较轻的给予第十三条(一)、(二)款惩戒;违反第四条至第十一条之一者情节严重的给予第十三条(三)、(四)、(五)款惩戒,并建议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扣减相应的诚信分;一年内三次以上违反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者给予第十三条(六)款惩戒。
第十四条 为贯彻落实公约,市建筑业协会成立公约执行委员会(另行文),负责惩戒的监督执行、受理投诉、调查核实、提出惩戒建议交会长办公会作出惩戒决定。公约执行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2名,公约执行委员会人员从本届协会常务理事单位中产生。
协会公约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要为投诉人员保密,不得泄露投诉人员信息。
第十五条 凡执行委员会决定受理的惩戒投诉,当事人应提交书面投诉书,载明如下内容:
(1)投诉人姓名、职称、职务、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姓名、职称、职务及其工作单位;
(3)投诉的理由与要求;
(4)证据、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住址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公约经宜昌市建筑业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协会会员与我会签定本公约,未签署公约的不予入会。
第十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制定相应的行业自律公约,同时报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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