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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因招标人原因导致施工合同未签订, 投标人主张赔偿范围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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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22 1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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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因招标人原因导致施工合同未签订, 投标人主张赔偿范围浅析

  • 分类:政策法律服务
  • 作者:宜昌市建筑业协会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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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根据《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实践中,却存在中标后因各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未签订未签订的情况。本文想探讨的是中标后因招标人原因导致施工合同未签订,投标人能够主张赔偿的范围。

中标后因招标人原因导致施工合同未签订, 投标人主张赔偿范围浅析

【概要描述】根据《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实践中,却存在中标后因各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未签订未签订的情况。本文想探讨的是中标后因招标人原因导致施工合同未签订,投标人能够主张赔偿的范围。

  • 分类:政策法律服务
  • 作者:宜昌市建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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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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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实践中,却存在中标后因各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未签订未签订的情况。本文想探讨的是中标后因招标人原因导致施工合同未签订,投标人能够主张赔偿的范围。

笔者曾办理了一起工程案件(均使用代称):2014年9月初,天河园区办就绿荫大道市政工程进行了公开招标,2014年9月中旬开标,确定施工业务由中通公司中标。中标通知书随后送达了中通公司。由于当时国家经济形势、园区招商引资滞后以及园区开发时序调整等诸多因素,天河园区办一直未与中通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经多次协商,双方于2015年5月签订了《补充协议》,达成以下约定:1.中标继续有效,不再进行二次招标,采用适时发放开工令的方式处理,下达开工令前,双方签订施工合同;2.退还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开工前中通公司再交纳保证金;3.最迟开工时间为2017年1月,若因天河园区办逾期不能签订施工合同的,应赔偿中通公司经济损失。

《补充协议》签订后,因天河园区办原因,该工程仍一直未签订施工合同,中通公司也未实际进场施工。2020年年初,双方再次就是否签订施工合同的问题进行了磋商,但此时材料价款等均发生了变化,双方确认施工合同已经无法签订,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中通公司要求天河园区办赔偿预期利益损失。而天河园区办认为中通公司实际未进场施工,其损失只包含了投标文件的制作费用等。由于双方分歧较大,遂诉至法院。

本案中,中通公司已经收到了中标通知书,因天河公司的原因导致施工合同未签订,显然天河园区办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承担多少责任,是否包含了预期利益损失,现行立法的规定并不明确。

《招投标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但此条仅言明中标通知书对于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此种法律效力究竟属于何种性质,通过检索相关判例,笔者查询出最高院、省高院的如下观点:

本约说。

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11号。裁判要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笔者注:《合同法》现已被《民法典》取代,但该部分规定无明显改动)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判断合同是否成立的标准取决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并最终达成合意,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同时,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以招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尚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公开招标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应当发出投标邀请函。因此,作为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与作为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函”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质,其目的都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性质上为要约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亦明确了招标公告为要约邀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双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经过招投标的合同,中标通知书生效后,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确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155号。裁判要旨:一审判决依据中标通知书,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案涉项目确立合同关系正确。本案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依据建设单位的《招标文件》、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相关证据予以认定。

依照上述裁判观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确定的施工义务、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若招标人、中标人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则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本约违约责任或者解除本约并主张损害赔偿。该责任的范围除了招标人、中标人为履行书面合同遭受的直接损失之外,还有整个招投标项目的可期待利益损失。即,在本案中,若因天河园区办的原因导致施工合同未签订,中通公司有权要求天河园区办承担包括若完成项目的可期待利益损失。

预约说。

案号:(2013)津高民一终字第0077号。裁判要旨: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双方还需履行签订书面合同的程序,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其成立生效须以形成书面协议为要件。中标通知书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成立预约合同,双方均负有依据中标通知书的内容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但预约合同并不等同于本约合同。

依照上述裁判观点,招标人的责任范围仅为中标人为履行书面合同而付出的缔约费用、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所失去的利息。不需要支付若完成项目的可期待利益损失。

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未签订书面合同应承担何种责任,人民法院在进行认定时,既有承担包括完成项目的可期待利益损失的判例(即本约说),也有仅承担付出的缔约费用、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的判例(即预约说)。

笔者观点:上述二种观点均有其合理性,但笔者更加倾向于本约说的观点。首先,本约说更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维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在本文讨论的案例中,中标人是守约方,不存在任何过错,按照本约说,中标通知书生效后,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若中标人不签订施工合同,其可能承担的赔偿范围包括了中标人的可期待利益损失,高标准的赔偿增加了其违约成本,迫使招标人依法签订合同。其次,本约说更符合合同订立的原则。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属于要约邀请。同时,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招标文件的内容也包含法律规定的招投标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即希望承接工程而明确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愿,在投标文件中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具体明确的响应,且表明愿意受到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因此,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构成要约。而中标通知书的发出表明招标人对投标人投标文件表示认可,同意投标人的要约,那么该中标通知书即构成承诺。根据《民法典》之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中标通知书送达时合同已经成立。

另外,站在代理人的角度,在当前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尚未有明确规定之前,如果发生中标通知书生效后招标人违反的情形,中标人应尽量考虑从违约责任的角度向招标人提出损失索赔主张,而招标人可尽量选择从缔约过失责任的角度进行抗辩。

 

                        (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徐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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